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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陕西翠草碧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0/9  字号: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的主导农业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和安全、生态、高效农业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促进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中、省资金为引导,整合支农资金的原则。在中、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引导下,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提高总体资金投入水平。
  (二)坚持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平台,板块推进的原则。以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板块推进,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优势特色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农业产业安全、生态、高效发展,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三)坚持抓住关键环节,集中投入的原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农业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选择1-2个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绩效导向”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规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主导产业规模、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分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中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拨付。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采取“以补为主,奖补结合”的方式,先行拨付中省专项资金的80%,剩余20%根据各县(区)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以奖代补。
  第三章 方案编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下发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知,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下发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通知要求,指导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通知和市级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区域内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对所申报的实施方案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申请财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资金、社会投入等)、资金整合计划、中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县(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批复,及时向项目县批转项目实施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计划,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担保等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提高耕地质量,加强设施农业、防灾减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改良优化、新技术引进推广以及节水增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病虫害防治、食品安全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进行先进实用技术、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培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关键技术改造,促进形成具有显著现代农业特征的农业产业发展体系。
  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每项主导产业选择1-2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只对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市县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格按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项目县要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完工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长远效益。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的补助形式。不得以实施现代农业项目或整合资金为名搭车收取农民群众任何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中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要切实用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与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建设主要用途为参观,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工作经费安排采取“市、县安排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县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相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进行变更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或现场立牌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将公示资料以照片等适当形式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申报、立项、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切实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弄虚作假以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对项目实施效果差,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者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从通报或核实之日起取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资格,暂停中省相关类别项目资金的安排。问题特别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财政厅2011年9月28日印发的《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陕财办农〔2011〕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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